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外汇管理制度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对于各类主体如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来说,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的前提是在外汇局备案登记并列入“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未列入名录的企业,将无法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亦需审核企业是否在名录中。
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 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企业应在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并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在青岛地区,办理名录登记有现场和线上两种途径。企业如需办理,无论现场还是线上,都需要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已盖章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可现场获取或从外汇管理局官网 )以及相关证件和经办人身份证件。线上办理可通过 外汇局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进行。
第十条 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的详细指引规定了企业名录的管理流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1、对于开展对外贸易的机构,我们称之为企业,出口业务的执行要求如下:出口货物后,企业需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在约定时间内全额收回货款,并按照规定将部分款项存放于境外账户。进口环节同样重要,企业在收到货款后,需迅速且全额履行合同,及时支付对应款项。
2、第一条 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3、改革管理方式 试点期间,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转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收集企业进出口和外汇收支数据,定期评估企业的货物流与资金流匹配情况,对合规企业提供便利,对异常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动态分类管理 根据企业外汇收支的合规性,企业被分为A、B、C三类。
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中,企业需要在特定情况下进行报告和登记管理。
5、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的详细指引规定了企业名录的管理流程。
6、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的详细指引,主要涉及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以下是关键内容概要: 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出口货款的境外收回和境内保税区支付,离岸账户与境外机构境内账户的进出口付款,深加工结转项下的境内收付款,转口贸易的收支,以及其他与贸易相关的资金流动。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七章电子数据核查_百度...
1、第七章阐述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中的电子数据核查机制,针对B类企业的特别管理措施。外汇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旨在对这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有效监控。第四十九条指出,外汇局依据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实际情况,设定可收、付汇额度。B类企业在其额度内进行贸易外汇交易,确保合规性。
2、第四十九条 外汇局建立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进出口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可收、付汇额度。B类企业应当在其可收付汇额度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3、进口付汇电子数据核查:进口付汇电子数据核查的本次核注金额不得大于进口可付汇额度。出口付汇电子数据核查:出口付汇电子数据核查的本次核注金额不得大于出口可收汇额度。
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于2011年9月9日由 外汇管理局、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 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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