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宣传口号
81. 强化维护国家安全责任,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82.增强保密法制意识,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83. 筑牢人民防线,维护国家安全。
84. 人人关注消防,处处清除火患!
85.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夯实国家安全根基。
86. 维护政治安全,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
87. 违章操作,一害国家,二害自己。
88. 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宗旨
89. 维护国家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
90. 保卫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建设。
91.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
92. 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国事家事天下是事事关心。
93. 愿以我血献后土,换得神州永太平。
94.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维护人民群众安全。
95. 维护国家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96. 政治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根本
97. 人人维护国家安全,家家享受幸福生活。
98. 有密必保,保密必慎,泄密必究。
99. 抓保密需要小题大做,防泄密不妨牛刀杀鸡。
100. 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国家安全法宣传口号大全50条
1、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日活动。
2、全面推进社会建设法治化,保障和改善民生,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3、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4、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5、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7、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8、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9、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0、宣传宪法知识,维护宪法权威!
11、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推进法治荆州建设!
1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13、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服务荆州科学发展!
14、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大力推进依法治市!
15、积极开展法治荆州建设,提高全市法治化水平!
16、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7、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推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18、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19、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掀起全民学法用法新高潮 !
20、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营造优良的法治环境!
国家安全观宣传标语
1、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2、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3、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4、弘扬法治,崇尚文明,做诚信守法好市民。
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
6、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7、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8、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
9、认真学习贯彻《_农产品质量法》,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10、加强质量安全教育,提高质量安全意识。
11、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2、依法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13、建立市场诚信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14、建立质量安全保障机制,构建健康和谐生活家园。
15、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16、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17、热烈庆祝《_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两周年。
18、普及法律知识构建和谐社会。
19、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
20、学习贯彻_精神,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21、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22、学法、知法、守法、护法,为你为我为大家。
23、质量安全警钟长鸣一,健康生活和谐馨。
24、重视质量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25、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6、严把农产品质量关。
27、增强全民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保证宪法的正确贯彻实施。
28、增强宪法意识,推进依法治区。
29、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30、树立质量法制观念,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31、人人参与,全面落实“五五”普法;各方协力,推进民主法治进程。
32、眼睛容不得一粒沙土,农产品安全来不得半点马虎。
33、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加速实现奋力崛起。
34、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35、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36、守法律己依法办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
37、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38、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39、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40、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1、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42、维护宪法权威,增强权利义务观念。
43、质量是安全基础,安全是健康前提。
44、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45、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构建和谐家园。
46、实行依法治国,坚持执政为民。
47、坚持以质取胜,推动科学发展。
48、弘扬法治文化,传播法治文明。
49、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50、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51、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52、生产优质农产品为荣,销售劣质农产品为耻。
53、推进依法治区,打造平安双清。
54、学习宪法、掌握宪法、运用宪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5、宣传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56、增强公民宪法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养。
57、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
58、人人学法用法个个懂法护法。
59、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日活动。
60、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6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62、学法用法,依法维权。
63、举法治大旗,倡文明新风;走小康之路,建和谐社会。
64、推进依法治市,努力建设法治城市。
65、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66、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67、高举宪法旗帜,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
68、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69、最大限度激发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
70、宣传安全法规,普及安全知识。
71、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72、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73、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74、普法教育你我他法治建设靠大家。
75、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76、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77、开创“五五”普法新形势构建平安安徽新局面。
78、实施“五五”普法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教育工程。
79、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
80、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国家安全宣传标语
随着高校改革开放深入,我们的生活空间大大扩展,交流领域也不断拓宽。在校期间,我们除了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外,还需要走出学校参加各种的社会实践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缺乏必要的社会生活知识,尤其是安全知识,势必会导致各种安全问题的发生。因此,加强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近日来,在校园内外发生了许多涉及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究其原因虽然各不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大多数当事学生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心理准备和自我保护意识,面对伤害不知所措。当代大学生由于从小都是在父母和老师的呵护下长大,没有经受什么挫折,思想比较单纯,对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和一些坏人坏事不能作理性的认识。由于缺乏社会经验,自我防范能力就相对比较弱,如缺乏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现金的经验,易于发生财物被盗;缺乏人际交往中的经验,容易上当受骗。
针对这些,我校开展了大学生安全教育,尽可能的减少意外等事故的发生。首先,构建学校安全工作的.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证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其次,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水平。 第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第四,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五,事故发生以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
新国家安全法解读(四)
此次通过的《国家安全法》,“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是其中的一个亮点。郑淑娜解释,《国家安全法》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中强调“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第三条总体国家安全观内涵中强调“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在第七条基本原则中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在第十六条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中专门规定了人民安全的内容,“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等等。这些规定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要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立法理念。
为什么要进行国家安全知识学习呢?(五)
1、国家安全一般是指作为社会政治权利组织的国家及其所建立的社会制度的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它包括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人民生命财产不被外来势力侵犯;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不被颠覆;经济发展、民族和睦、社会安定不受威胁;国家秘密不被窃取;国家工作人员不被策反;国家机构不被渗透等等。任何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_国家安全的行为均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家安全主要内容包括国民安全、领土安全、经济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10个方面。
2、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根本所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任何情况下不得做有损国家安全的事情,并自觉与一切损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安全法》第三条中都明确规定:“_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法治宣传标语
国家生产安全法
第十二届全国_第十次会议决定对《_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_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_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_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七、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十、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_财政部门会同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_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十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_有关部门制定。”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十六、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十七、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十八、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十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_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一、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_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十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二十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十四、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二十六、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二十七、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_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十二、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本决定自12月1日起施行。
《_安全生产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乡村法制宣传标语
新国家安全法宣传标语
1、 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党全国人民共同任务。
2、 维护国家安全 共筑钢铁长城。
3、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4、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5、 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
6、 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从我做起!
7、 维护国家安全是公民的神圣义务。
8、 严格贯彻遵守《_国家安全法》,自觉维护祖国的安全和利益。
9、 《反恐法》落实,人人争做好公民
10、 严厉打击各种恐怖势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1、 全民反恐,共建和谐社会。
12、 全民参与,让暴恐分子无处藏身,无路可逃。
13、 提高公众反恐意识和能力,激发群众反恐防恐热情。
14、 反恐安全,人人有责;保持警觉,全体动员。
15、 铲除恐怖毒瘤,倡导和谐新风。
16、 履行公民义务,举报恐怖犯罪。
17、 加强反恐安全教育,提高全民反恐意识。
18、 反恐防恐,人人有责。
19、 共同构筑反间谍的人民防线。
20、 反间谍斗争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战线。
21、 反间谍工作是关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
22、 反间谍斗争是一项长期的没有硝烟的战争。
23、 反间谍斗争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一条特殊战线。
24、 学习贯彻《反间谍法》,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25、 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党全国人民共同任务。
26、 维护国家安全 共筑钢铁之长城。
27、 没有农民的健康,就没有农民的小康;
28、 全社会行动起来,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
29、 大力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县,为构建和谐山阳作贡献!
30、 大力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县,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贡献!
31、 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
32、 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
33、 保卫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建设。
34、 国家的安全,人人都有责。
35、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36、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筑构坚固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37、 加强国家安全工作, 构筑坚强的人民防线。
38、 维护国家安全 ,筑牢人民防线。
39、 构建牢固的社会防御体系, 坚决维护国家社会政治稳定。
40、 狠抓国家安全教育 , 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41、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42、 切实加强国家安全工作,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43、 共同构筑反间谍的人民防线。
44、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组织应尽的义务。
45、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46、 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县,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47、 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县,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48、 人人关心药品安全,家家享受幸福生活
49、 药品安全连万家,健康幸福你我他
50、 给药品多一点关注,对健康多一份负责
国家法律安全宣传标语口号
第九条 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_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家安全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入境。
第十条 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缉、追捕。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检查其随带物品。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查验中发现的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可以责令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拒绝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技术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扣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 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安全部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法律安全宣传标语口号
国家安全法宣传口号大全50条
1、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
2、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
3、保卫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建设。
4、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5、高举安全发展大旗,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而奋斗。
6、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7、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8、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9、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10、安全生产规划必须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11、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2、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4、大力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5、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6、严禁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七项职责”。
19、强化源头控制,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0、严格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21、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2、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3、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2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举报。
25、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26、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依法落实强制性停产措施。
27、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确保事故应急救援高效开展。
28、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29、依法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30、严格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建设一支高效、公正、廉洁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
31、积极揭发检举间谍行为,全力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32、安全连着你我他,平安幸福靠大家
33、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34、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35、安全在你脚下,生命在你手中
36、抵制交通违法行为,树立交通文明意识
37、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行车走路有保障
38、增强公民守法意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39、让事故远离校园,让安全永远相伴
40、齐抓共管构筑牢固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41、安全伴我在校园,我把安全带回家
42、依法管理,方便群众
43、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识
44、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
45、强化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营造校园周边良好环境
46、维护国家安全,共筑人民防线。
47、大力宣传反间谍法,全力维护国家安全。
48、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49、成长道路千万条,人身安全第一条
50、享受通行权利,应尽安全义务
国家法律安全宣传标语口号
1、工作为了生活好,安全为了活到老。
2、筑起人民防线,维护国家安全。
3、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4、维护国家安全,筑牢人民防线。
5、加强国家安全工作,促进社会政治稳定。
6、增强人民群众的国家安全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维护国家安全的自觉性。
7、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始终要放在第一位。
8、认真学习《国家安全法》,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法》。
9、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源于瞬间麻痹。
10、共同构筑反间谍的人民防线。
11、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伴君一生。
12、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
13、保卫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建设。
14、加强国家安全工作,构筑坚强的人民防线。
15、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16、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17、狠抓国家安全教育,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18、维护国家安全,共筑人民防线。
19、树立企业安全形象,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20、维护国家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21、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
22、增强国家安全意识,筑构坚固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23、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24、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
25、动员、组织人民群众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6、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27、构建牢固的社会防御体系,坚决维护国家社会政治稳定。
28、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29、检举、揭发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光荣。
30、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31、增强国家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32、切实加强国家安全工作,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33、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34、深入学习《国家安全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35、共同构筑维护国家安全的人民防线。
36、增强全民的爱国主义思想、提高国家安全意识。
37、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组织应尽的义务。
38、维护国家安全,共筑和谐校园。
39、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高于一切。
40、生产再忙,安全不忘,人命关天,安全在先。
国家法律安全宣传标语口号
第一条 根据《_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制定本实施则。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公安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不具有_国籍的人。
第四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_国家安全活动的人。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_国家安全部(以下简称国家安全部)确认。
第五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敌对组织”,是指敌视_人民民主主专政_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敌对组织由国家安全部或者_确认。
第六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 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 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 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第七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是指境内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 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三)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一) 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二) 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 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 全活动的;
(四)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 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六) 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由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国家法律安全宣传标语口号
国家安全法宣传简报
《国家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国家安全的专门性法律。它在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_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国家安全工作,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安全法》是维护国家安全,有效地防范、制止、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国家安全法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安全工作的长期实践所积累的丰富经验的基本总结和集中体现,并且适应了新形势下隐蔽斗争的要求,集中反映了广大国家安全干警和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共同意愿。坚持了四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党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一贯倡导的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专门机关与有关部门相结合的`原则,并吸收借鉴了外国有关国家安全立法的好的经验,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法律,它的实施,标志着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逐步完善。国家安全法对刑法的有关条款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为更有效地防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国家安全法》是机关、团体和组织及全体公民履行宪法义务、维护国家安全的行为准则。我国长期处于和平时期,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隐蔽敌人的分裂破坏渗透策反和情报窃密等现实活动愈加突出,使得一些个人和组织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缺乏应有的警惕,有的甚至有意或无意地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了国家安全;一些人的国家安全意识淡薄,对身边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视而不见、是非不辨,甚至妨碍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也有些人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置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顾,公然向境外间谋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组织出卖情报或者直接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对此,我国《国家安全法》规定:不仅我国公民,而且我国的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还具体为公民和组织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指明了方向,如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在有关机关了解危害国家安全的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应当如实提供;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同时,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这些规定对规范公民和组织的行为,增强公民和组织的国家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做好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了行为准则。
国家安全是国民安全的根本保障,维护国家安全是保持一方净土的重要前提。维护国家安全,任重而道远。 我们殷切希望,通过《国家安全法》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国家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积极支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在隐蔽斗争战线上,构筑起一道牢固的反奸防谍人民防线,有效地防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国家安全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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