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禁牧通知范文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建立并明确“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机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要把禁牧休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禁牧工作,定期研究、精心部署禁牧休牧和农牧民安置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我县禁牧休牧工作有序顺利开展。
(二)增强资金保障。各乡镇、筹备组、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将禁牧休牧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绩效考核、执法和政策培训、政策宣传等管理支出。
(三)加强考核督查。实行目标化管理,将休禁牧工作纳入各乡镇年度考核内容,作为林长制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级禁牧休牧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对禁牧休牧工作进行督查,对休禁牧工作不扎实,存在放牧现象的地区进行通报整改,并列入年度考核扣分项中;对休禁牧工作不力,放牧现象严重的地区负责人从严追究责任。
(四)加大违法行为处置力度。各乡镇、筹备组要切实肩负起主体责任,增强违法行为处置力度,对在草原禁牧和休牧区域内放牧及擅自移动、盗窃、破坏禁牧休牧标志的设施的行为,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在林地和湿地禁牧区放牧造成林地湿地破坏的由属地乡镇、筹备组将相关情况移交林业主管部门查处,对未造成破坏的由乡镇、筹备组依规处理。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形成震慑作用,保障我县禁牧休牧顺利实施。
(五)加大舆论宣传。要通过印发禁牧休牧通告、宣传单、悬挂条幅、广播、电视,以及借助微信、公众号、网络等新传播媒介,宣传解读《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和《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公开曝光违反禁牧休牧打击处罚的典型案例,震慑偷牧、夜牧违法行为,以正面引导和反面教育的宣传形式,切实增强广大群众保护生态资源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附件:1.和林格尔县禁牧休牧示意图
2.和林格尔县禁牧区域及面积统计表
3.和林格尔县休牧区域及面积统计表
2022年禁牧通知范文
禁牧区划定遵循每五年划定一次,按照实行禁牧区域和我县实际情况,对林地、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区禁牧区进行了划定;休牧区划定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下,根据本辖区气候条件和实际情况,在每年牧草返青期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45天,按照科学合理、统筹推进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了划定。(详见附件)
划定区域属地和自然保护地机构,要在显著位置设立标志或标牌,标明禁牧期限、方式、四至、监管责任人、具体负责人、举报电话等。
2022年禁牧通知范文
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牧休牧工作,将禁牧休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筹备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禁牧休牧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护林员、草管员,优先聘用在禁牧休牧工作中牲畜全部出栏、退养、转产的农户,完善禁牧休牧日常监督检查责任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行政村(农场)应当协助乡镇做好禁牧休牧工作,组织引导村民订立禁牧休牧公约,完善村规民约,明确义务和责任,通过造册登记或签订禁牧休牧责任书等方式,组织管理禁牧休牧工作。
2022年禁牧通知范文
(一)和林格尔县禁牧休牧联席会议,由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牧局、乡村振兴等部门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二)会议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各级禁牧休牧有关决策部署以及组长、副组长的指示批示;
2.审议拟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重要决策和全县禁牧休牧相关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3.解决禁牧休牧工作存在的问题,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促进联防联治。
4.听取联席会议单位落实禁牧休牧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会议议定的事项,涉及有关单位的,由相应单位负责抓好具体落实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函告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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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依托林长制三级管护机制,完善禁牧休牧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等监督工作。
县农牧业局负责做好禁牧休牧过程中产业发展指导,大力推进舍饲圈养殖户优良品种的引进、繁育的帮扶和技术指导工作,推进优良饲草料品种推广种植力度等工作,因地制宜、多方协调,帮助退出农户发展生产。
县财政局负责禁牧休牧工作经费保障,及时发放优良牲畜、牧草和机械补贴等政策性补助资金的发放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支持、协调饲圈养产业发展规划,落实相关规划衔接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舍饲圈养殖户的土地审批报批工作,加强禁牧休牧区矿产资源开发审核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和林分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办筹备组)新建、改建饲圈养实施规划选址,做好污染防治等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在堤防、护堤地放牧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配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理在禁牧休牧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复杂性治安事件等工作。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做好退牧、饲圈养农户产业扶持和帮扶,结合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再就业安置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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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改正,可以按每只(头)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放牧,屡教不改的,按每只(头)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2)对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阻碍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_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封山禁牧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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