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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婚姻司法解释二
1、民法典关于婚姻司法解释二,是对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的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婚姻关系的认定 民法典关于婚姻司法解释二明确了婚姻关系的认定标准,包括结婚登记的效力、事实婚姻的认定等。这些规定有助于解决因婚姻关系认定不清而引发的纠纷,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现在是改为《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十一条。司法解释和法条是两回事,通常司法解释不可能改成法条,所以这个司法解释没有“改为民法典第几条”。
3、民法典出台婚姻法解释会废止的,民法典实行后原有司法解释是废止的,与民法典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不统一甚至抵触的司法解释应当被废除,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应根据民法典条文内容及精神作出。
4、【法律分析】要点一: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要点二: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增加了第二款,即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两种情形下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关于撤销权行使除斥期间最长五年的规定,即撤销婚姻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6、换言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限定的是收益的取得,而非投资行为,即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不论投资行为发生在婚前或者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最高院〈婚姻法〉解释)
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处理案件亟需明确,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制定背景之一。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民法典关于婚姻司法解释二,是对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的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婚姻关系的认定 民法典关于婚姻司法解释二明确了婚姻关系的认定标准,包括结婚登记的效力、事实婚姻的认定等。这些规定有助于解决因婚姻关系认定不清而引发的纠纷,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二中对于重婚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双方有重复登记领取结婚证的情况。双方以夫妻名义对外公开同居的情况则算重婚,构成重婚罪的一般判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以下是其中的部分关键条款概述: 同居关系解除:除非同居关系涉及到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否则法院不会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仍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婚姻法全文中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答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是对婚姻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针对婚姻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解释和指导。该解释涉及的内容涵盖了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姻效力等多方面,为司法实践中解决婚姻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解读 明确答案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是我国针对婚姻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该解释旨在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2
1、婚姻法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二中对于重婚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双方有重复登记领取结婚证的情况。双方以夫妻名义对外公开同居的情况则算重婚,构成重婚罪的一般判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以下是其中的部分关键条款概述: 同居关系解除:除非同居关系涉及到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否则法院不会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仍受法律保护。
3、答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是对婚姻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针对婚姻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解释和指导。该解释涉及的内容涵盖了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姻效力等多方面,为司法实践中解决婚姻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是我国针对婚姻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该解释旨在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详细解释 解释背景与目标:随着婚姻法的实施,一些法律条文在现实中具体应用时产生了疑问或争议。
5、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现在是改为《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十一条。司法解释和法条是两回事,通常司法解释不可能改成法条,所以这个司法解释没有“改为民法典第几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
1、法律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夫妻从事 或吸毒等活动所欠下的债务不需要夫妻共同偿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时应当握以下几点:务实中运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的理论基础 。
4、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没有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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