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康德式的自由主义
如果道德完全被你的道德规范所决定,你如何运用它?
如果行为道德意味着出于职责的道德法则行动,如果行为道德也意味着自主意义上的自由行动,那就一定意味着我在根据自己所定的法则行动,这才是自主行动。那么这个问题引发出来的:如果自主行为意味着按照自己制定的法则行动,那我就脱离了因果关系和自然法则的束缚,是什么保证了当我处于职责目的行动时,我为自己制定的法则与其他人为自己制定的,每个人为自己制定的法则一样呢?
那么,康德认为,比如课堂里一百人,道德法则是一百个吗?还是只有一个?
他认为只有一个。
他的定义听上去是自主行动,根据个人良心,个体为自己制定的法则行动,但如果我们实践的都是各自不同的理性,我们会得到一样的道德法则吗?
康德名言人生而自由
马里兰大学曾有学生作弊现象,所以他们创建了一个信誉系统,与当地商人一同创建了一个项目,如果你签署了信誉保证,一份不作弊的保证书,你会在当地商店享受10%到25%的折扣。怎么看待那些因折扣而去遵守规则的人?
重要的意志好坏,动机特征,而与道德有关的动机只能是职责动机,而不是爱好动机。当我处于职责行动,当我拒绝出于个人爱好或自身利益甚至同情和利他主义时,只有那时,我的行为才是真正自由的,我的行为才是真正自主的,只有这时,我的意志才不是被外部因素所决定或控制。这就是康德认为的自由和道德之间的联系。
康德名言人生而自由
这里不是一个非常自私的店主,而是这样的一个人,他可能会考虑少找顾客钱,但他没这么做,并不是因为这样会有损我的名誉,而是因为“我想做一个诚实的人”“因为我想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所以我的所有行为都会遵循道德要求去做。”
这里,康德确实承认一定有遵守道德法则的动机(不懂区别的话我解释下,前面的动机就是在面行为选择时,动机就是我认为这么做是对的,是符合道德的,是遵循我的职责动机自律的而非他律的,所以我做了;而这里的动机是我想成为一个道德的人,我想遵守道德法则,所以我才做这个事,这就是所谓为了道德而道德),它肯定不会是与定义自相矛盾的利己动机,他谈到了对道德法则的尊重。教授认为康德会说可以的,是道德的。
康德名言人生而自由
一篇拼字比赛的报道:有一个赢得冠军的年轻人,13岁,安德鲁,让他获胜的拼出来的那个词,是“Echolalia”,其实他拼错了,但评委听错了以为他是对的,而讲全国拼字大赛的冠军颁给了他。之后他找到评委说:“实际上我拼错了,我不应该得到冠军。”他被看成一个道德英雄,《纽约时报》称其为“拼错字的拼字英雄”。在随后的采访中他的原话是:”The judges said I had a lot of integrity,I didn;t want to feel like a slime.”
康德可能认为,可以拥有激发你做正确事的情绪和感情,只要他们不是行动的原因。
但还有很多动机同时存在时,并不意味着仅仅因为他有别的动机,他的行为就没有道德价值,正是有职责动机赋予了行动以道德价值。Judith
康德所严格定义的道德概念,和他对自由严格的理解有着一定的关系。这就是道德与自由之间的关系。第二组,决定自我意志的两种不同方式,自主与他律。当我的意志由我自主决定,我才自由。如果我们能够做到自主意义上的自由,那就一定有能力,不根据外界制定的或强加给我们的法则,而是根据我们为自己制定的法则去行动。这样的法则来自于理性。如果理性决定了我的意志,那意志就变成了能够自主选择,不受本性或爱好或环境支配的一种力量。所以联系康德严格道德与自由的,是非常严格的理性概念。
那么理性怎样决定意志?两种方式,这就是第三组相对概念,康德认为存在两种不同的理性律令。他称理性律令为命令,而命令就是应然。其中一种命令就是为人熟知的假言命令。其运用工具理性。如果你想要X,但你就得做Y。这是手段-目的推理。要想良好的商业信誉,就不能少找钱。“如果行为只有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时才是好的,那么这个命令就是假的。”“如果行为是由于它本身而被认定是好的,且因此该行为需要一种出于理性的意志,那么这种命令就是绝对的。”这就是绝对命令与假言命令的区别。
绝对命令绝对性,就是说它完全独立,与任何其他目的无关。想要真正的自由,就不能要假言命令下的行为,而应该出于绝对命令。
那么什么是绝对命令?什么是道德的最高原则?它会要求我们些什么?
康德给了三种绝对命令的形式。
第一种,普遍法则形式。“仅仅依据那些你可以且愿意它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行事”。这个准则,康德认为这是解释你行为原因的一个规则,一个原则,比如信守承诺。假如我非常需要钱,并且我知道不能很快把钱还了,但还是找到你借钱并保证可以还上,这个虚假承诺是否属于绝对命令?康德说不,我们可以确定那个虚假承诺,并不属于绝对命令的方式或检验,我们试着将其一般化,将你要遵守的准则一般化。如果每个人在借钱时都许下虚假承诺,那就没人会信承诺了。一般化这种准则会否定它本身,这是错的。所以不能许下虚假承诺。
就这点,大家对康德的批判:如果大家都撒谎,这个世界会更糟。因为那时不会有人再信诚诺了,所以不能撒谎。听起来像结果主义,但这不是康德表达的。教授认为,这是一个关于这个准则是否属于绝对命令的测试,但并不是真正的原因,通过一般化来测试你准则一般化的真正原因。是为了来看你有没有把自己的欲望看的比别人重要。所以这是指明这种特征的方式,指明绝对命令的要求。
第二种,人为目的形式。“我们不能将绝对命令建立在任何特殊的利益、意图后目的之上。因为那样,它就仅与目的所属的个体有关了。但假设,某个事物存在本身就具有绝对价值,就具有目的性。那么它自己本身,就有可能是一个绝对命令的基础。”“我认为人类以及一般意义上的理性存在,自身就作为目的而存在,而不仅仅是被各种意志肆意利用的手段。”康德区分了人格的概念和物的概念。理性存在即为人格,他们不仅仅对我们有相对价值,他们本身也具有绝对价值,内在价值。即理性存在是拥有尊严的,他们值得尊敬或尊重。这一推理引出了康德关于绝对命令的第二个描述:“不论是对待自己还是他人,人格中的人性,永远不要只把它们当做手段,而应视为目的。”这就是人为目的形式。当我对你许下虚假承诺时,我是把你当做手段,以实现我的目的,满足我的需求,所以我没尊重你的尊严,因为我在利用你。
现在想想不该自杀的案例:谋杀与自杀都是违背绝对命令的,为什么?如果我杀害了某人,我是出于某种目的,不论我是不是_,或我气愤至极无法忍受,我因为某种目的某种利益,如此我利用他们作为手段。谋杀违反了绝对命令。
康德认为,道德上,自杀等同于谋杀。因为我们在夺取一个人生命时,不论是自己的还是他人的,我们都是利用了那个作为理性存在的人作为手段,所以我们没能将尊重人性作为目的。所以如果我自杀,便亵渎了自己的尊严,而谋杀就是亵渎他人的尊严,在道德上讲,它们都是一样的。他们一样的原因,则与道德法则的普遍特征和起源有关,我们需要去尊重他人尊严的原因,是与他们的特殊个人情况无关的,康德的尊重在这一点上与爱不同,与同情、团结、同病相怜或利他主义不同, 以为内爱以及其他关心他人的美德或原因,其余关心对象是谁密切相关,但对康德而言,尊重就是要去尊重普遍人性,去尊重普遍的理性能力。
日常中,当你将他人当做一种手段时,你没有违背绝对命令。因为,只要我们与他人打交道,是为了实现我们的任务意图利益,我们都是这么做的。但只要我们以尊重他人尊严的方式对待他们,我们就没有违背绝对命令。
康德讲duty作为核心,翻译为职责、责任、义务。在中文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所以看原文来理解术语比较好。
康德讲与人的职位无关的对所有人生效的绝对概念。
具备普遍性原则,也有可逆性——你是执行的主体,也是被他人执行影响的客体。
你要尊重他人是具有理性的个体,从动机上尊重他人。
理应存在一种普遍的法则,而一切与这种普遍立法违背的法则都应抛弃。
每个人都是一个自身立法者,因为你是自己制定法则,所以你需要服从。
善良意志呈现在行为者是行为者自我决定的,从另一个程度上,人的行为是可以独立于人的欲望、利益之外的。自律原则意味着人是自由的,且独立于其他动物而存在。
绝对命令,不是假言命令,他是无条件的命令不与任何人个人期待,不与环境相关联的。所以我们认为康德是非常严苛的。我们一切按照绝对命令而行事。
仅仅靠理性就可以确立出有根据的绝对道德规则。绝对的命令是靠逻辑推理确立起来的绝对道德规则,这是正义,这是真理,不存在可辩性。
理性就是人之为人的天生属性。
义务论的伦理学,最重要的冲突其实在于普遍化,普遍化就意味着一贯性,这与我们日常遇到的义务会有冲突,比如门外凶手,此时应该怎么办?我们所能面对的依然只能依靠结果,虽然康德试图从动机上寻找,虽然普遍规则不允许有意外,但是有的规则不得不有意外。
这就是要看下一篇所讲的罗斯的表面义务论对绝对义务论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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